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褚有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瑋星金屬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114年9月20日
9,345元
AL5812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