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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翔泓橡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愛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2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信昶膠業五金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行
114年10月5日
29,027元
RA1767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