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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穆信堅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金額關於「5萬元」記載,應更正為「5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