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良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