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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冠聖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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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和伸建材行
華南銀行積穗銀行
115年2月15日
57,750元
TD567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