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伴月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鐘怡文
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伴月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黃品瑜
玉山商業銀行新莊副都心分行
114年2月4日
30,000元
0273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