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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多利多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依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多利多資源有限公司呂依儒
永豐銀行新泰分行
114年1月20日
27,000元
2272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