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成鴻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峻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