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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王張敏慧
代  理  人  王誼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10128-4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