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鄧存孝
代 理 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連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連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7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