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楊仁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