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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楊仁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得瑞企業有限公司 黃仲婷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4年10月20日
8,092元
AE793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