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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邱曼琳
代  理  人  楊維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2687-9
1
1000

2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2688-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