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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鵬電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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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台幣)


001
京展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鄭朝旭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2月28日
25,500元
QN6771011

002
京展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鄭朝旭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5月31日
25,500元
QN6771012

003
京展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鄭朝旭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25,500元
QN6771013

004
京展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鄭朝旭
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11月30日
25,500元
QN677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