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霈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仲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