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鴻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泳濱
代 理 人 呂依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