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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鴻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泳濱  
代  理  人  呂依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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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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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正實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
連城分行
111年5月31日


102,402
LC008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