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陳怡君即陳常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