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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吳呂麗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2302 3
1
1000
已合併解散,存續公司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2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2303 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