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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聖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花  
代  理  人  傅義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星期一)屆滿【因末日115年2月14日適逢春節連假(115年2月14日起至115年2月22止),故順延至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國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都分行
113年7月15日
117,284元
DK137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