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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翌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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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皮耶洛實業有限公司
李妙英

臺灣土地銀行
三重分行
114年2月27日


56,700元
SCAA4912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