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宜邦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亮  
訴訟代理人  鄭怡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97號)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羅志毓
彰化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114年7月20日
51,975元
FR873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