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6號
原 告 林姍亭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印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