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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5年度板秩字第14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童睿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526673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01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5年7月9日上午7時9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0號(金城派出所內)。
 ㈢行為:被移送人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惟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密錄器影像擷圖2張。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對於執行勤務中之員警稱「幹你娘,尛啦」等語,經被移送人於警詢坦承不諱,故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可認定。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