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63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哥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睿謙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李偉鈞
訴訟代理人 林振輝律師
傅尤莉
劉凡聖律師
李依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