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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873號
聲  請  人  林柏臣 
相  對  人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一事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設立登記
    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