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44號
原 告 運廣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希儒
被 告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賴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1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1 年1 月2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系爭工程之計價方式?材料規定及施工規範?㈡、被告同意原告追加工程之範圍及相關事證?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