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姵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鼎櫥櫃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