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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6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廖健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錦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1月6日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