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27號
原 告 南台彩藝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銘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宜嫻
被 告 台灣納天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RMEN RUBEN ARSLANIAN
訴訟代理人 楊瑞英
彭友鳳
林彭友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