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5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奕文即北大電器維修行
訴訟代理人 邱顯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大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68元(計算式:系爭確定判決本金債權100,000元+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4,068元+執行費1,000元=105,06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正上訴聲明、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