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原 告 福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維寬
訴訟代理人 蔡正傑律師
被 告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雄
訴訟代理人 賴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0年5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