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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淳揚  
被      告  郭秀綿即彩鎰企業社
                      住○○市○○區○○路0號(新北○○○○○○○○)

            黃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5年6月12日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施佩伶
附表:
更正部分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
郭秀錦即彩鎰企業社
郭秀綿即彩鎰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