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施桂枝、楊益義、楊復長、楊美玲、楊仕宏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