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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佳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宜 
被      告  富士達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