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104號
原 告 怡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凱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