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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119號
原      告  翔陽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翔 
被      告  塞席爾商頂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淑慧 
訴訟代理人  謝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