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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464號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訴訟代理人  劉千汝 
被      告  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