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146號
上 訴 人 永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玲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上 訴 人 洪憲政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雅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