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933號
原 告 環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煜偉即堅持環保科技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並應補正廢棄物清除合約書背面之合約條款到院。
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