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更正本院所為民事第一審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更正裁判者,以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等情事為限;又所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係指其錯誤不影響於裁判結果之顯然錯誤而言,若係足以影響於裁判結果者,即非屬得予裁定更正之範疇,而應另循上訴或其他程序以資救濟。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1年度板小字第9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金額誤植為「捌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請更正為「捌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屬於系爭判決所據事實、理由實體認定所為主文之宣示,並非屬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自不得聲請裁定更正原判決。是原告聲請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