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小字第15號
原 告 巧麗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遠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不得抗告。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