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7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旻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文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呂源清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佳秀
上反訴原告於與反訴被告呂源清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調解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反訴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