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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48號
原      告  李博涵即萬箖國際商標事務所

被      告  台灣大展國際智權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康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42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7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