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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66號
原      告  詹輝雄 

訴訟代理人  詹雅鈞 
複  代理人  詹淑萍 
被      告  江長晏 





            文順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春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江長晏於辯論終結前即入監所執行,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2款之情形,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十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