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1號
原 告 巨峰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家文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