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676號
上 訴 人 張傑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運瀝青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鍾建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33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7,72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