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86號
原 告 李柏漢
訴訟代理人 陳惠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浤欣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