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3號
原 告 翔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怡建消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第一項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十日內補正第二項之書狀資料。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就被告所抗辯之三點事由具體說明,並附發票影本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