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004號
原 告 全盛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勇德即私立全人新海文理短期補習班、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65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