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00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德匯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怡甄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5,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