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21號
原 告 點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曉宣
王俊凱
訴訟代理人 徐曉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子峰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3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